来源: 海南日报 时间:2025-05-12 10:02:22
近日,省林业局印发实施《海南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系统规范地方级自然公园全周期管理体系,对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地方级自然公园建立清晰的管理制度框架。
《办法》指出,地方级自然公园不得擅自调整范围边界和功能区,因实施国家或省重大项目、优化保护范围或者处置矛盾冲突等情形,可根据保护管理需要申请调整地方级自然公园范围和功能区。地方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单位要编制或者修编调整自然公园规划,要与相应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原则上应当与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保持一致。
《办法》明确,要严格保护地方级自然公园内的自然资源,以及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禁止擅自在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砂、采矿、采伐、修坟立碑、会所建设、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建设,以及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资源等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办法》还明确,地方级自然公园要按照批复的边界范围,开展勘界立标,进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同时,原则上每十年要开展一次自然公园本地资源调查,建立和完善本地资源数据库。
截至2024年底,海南省建设自然公园61个,其中国家级18个,省级40个,市县级3个,类型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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