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09 17:13:54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守住生态底线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我省森林资源生态安全,严格林地执法监管,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提升全社会保护森林资源意识,现通报5起典型案例:
一、乐东县林某宏滥伐林木系列案
林某宏分别于2022年9月、2022年11月、2023年3月、2023年4月,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违法采伐乐东县志仲镇谭培村、志仲镇塔丰村七队、乐东县志仲镇多元村等地橡胶树共计1007株,蓄积量193.09立方米,并出售非法获利。2024年6月,乐东县公安局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林某宏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25年5月,林某宏被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二、琼中县陈某树滥伐林木案件
陈某树为种植槟榔,于2022年底至2024年底,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在琼中县阳江农场红头河附近开挖,破坏林地183.92亩,毁坏林木23364株,蓄积量607.27立方米。2025年2月,琼中县公安局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陈某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25年8月,陈某树被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三、乐东县黄某荣等3人滥伐林木案件
2024年林草执法发现,黄某荣等3人为种植槟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乐东县志仲镇塔丰村(国营保国农场)毁坏二级国家级公益林28.6亩,违法采伐天然林、橡胶树共计5913株,蓄积量171.25立方米。2024年6月乐东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2024年9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8月,黄某荣、黄某良分别以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分别处罚金10000元。判黄某荣等3人赔付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量损失78683.92元,并完成等同于案涉林损失的修复工作或支付生态修复费54871元。
四、儋州市符某仁等11人盗伐林木案
符某仁、吴某月、符某秀、符某侬、符某世、李某女、符某发、符某溢、符某雄、陈某花、符某德等11人分别于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26日期间,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违法采伐儋州市东成镇银岭公墓后面村民林段出的桉树,并出售非法获利,均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共计盗伐林木蓄积量约为420立方米。2025年4月至7月,儋州市公安局分别对上述11人盗伐林木行为刑事立案侦查,以涉嫌盗伐林木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上述案件已移送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五、儋州市张某吉、李某信滥伐林木案
张某吉、李某信于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期间,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违法采伐儋州市番加农场五队“西流码头”的橡胶树共计281株,蓄积量158.679立方米,并出售非法获利。2025年5月,儋州市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张某吉、李某信采取强制措施,2025年6月移送检察院。目前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各市县要充分认识森林资源保护的极端重要性,以通报的典型案例为镜鉴,强化底线思维,切实履行好森林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全链条各环节监管,健全完善常态长效机制,持续保持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坚定不移守住生态安全、法律和政策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 )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一)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二)幼树二百株以上的;(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十倍、五十倍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
第六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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